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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對民主派初選的看法

一場意圖推翻政府的顛覆活動 – 盧永雄

反對派進行初選之後,特首林鄭指初選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港澳辦和中聯辦亦先後發出聲明。

港澳辦發出聲明,嚴厲譴責民主派初選,指此舉是對香港特區選舉的非法操控,對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公然挑戰,絕不能允許,堅決支持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中聯辦直指戴耀廷的「雷動2.0」、「35+計劃」,其目標是要奪取香港的管治權,妄想上演港版「顏色革命」。透過否決財政預算案、癱瘓特區政府、全面「攬炒」香港、顛覆國家政權,已經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2條以及香港本地選舉法律。

有不少人相信初選或者違反限聚令,甚至可能觸犯《選舉條例》有關計算經費,申報選舉宣傳品等條文,但說違反了《香港國安法》,他們又覺得指控嚴重了一些。實情是不是這樣呢?

先看看《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條文,當中主要有兩條可能涉及對戴耀廷的指控,包括顛覆罪,第22條第3款規定:「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顛覆罪的前提是使用「武力或者非法手段」。

另外勾結罪也是可能的罪名,《國安法》第29條3款:勾結外地「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違法。

在中聯辦的指控當中,提到反對派少數團體「在外部勢力支持下」的用語。究竟戴耀廷策動初選有無犯勾結罪,首先要符合「在外部勢力的支持下」這個條件,就要看看是否找到外部勢力用金錢或者其他方式支持此次初選的證據,表面上看,不容易找到相關的證據。

至於指戴耀廷是否觸犯發的《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罪,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是用武力或者非法手段;第二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府施政。在具體討論這個條件之前,我要特別指出,很多人討論戴耀廷的行為是否違法,都只關注他的行動細節,卻也沒有注意到他的行動整體部署和動機。戴耀廷經常辯解,舉辦初選甚至「35+」將來否決預算案,是本地法律或者《基本法》允許的行為,並不是「非法手段」。他這些講法,表面看似有道理,但細思之下,會發現只是詭辯。

戴耀廷在4月底發表題為《真攬炒十步 這是香港宿命》的文章,裏面已道出了他大力推動「35+計劃」全部計劃及意圖。他推動反對派,特別是激進反對派爭取立法會過半數議席,目的是要否決預算案,逼特首解散立法會,立法會重選之後,通過否決預算案逼特首辭職。他提出的「攬炒十步」,過程其實非常血腥。第8步是逼中央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第9步是「香港街頭抗爭更激烈,鎮壓也非常血腥,港人發動三罷,令香港社會停頓」;第10步是「西方國家對中共實行政治經濟制裁」。

整個行動是以最激進的手段撩動中央鎮壓,誘發西方制裁。結局不言而喻,他是想推翻香港政府,最終目的是要顛覆中央政府。他在那篇文章的末段,引用了「抗爭名曲」《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的歌詞,鼓勵港人:「你想見到一個新的世界嗎?來吧!加入這抗爭,去為你的自由去爭戰吧!」

戴耀廷的目的,就是要發動一場「攬炒式」的顏色革命,藉此顛覆香港特區政府、甚至中央政府。當大家爭議戴耀廷的「攬炒十步」用的是否非法手段時,戴耀廷其實已違反了《基本法》的總則,想要推翻香港的基本制度。《基本法》第73條2款賦予立法會審批預算案的權力,卻沒有授權立法會可以不問預算案內容,借否定預算案去推翻政府。

或許有些市民參與了反對派的初選,會認為自己毫無顛覆之心。但這個「攬炒」行動的每一個小環節都看似合法,當組織起來之後,卻成了一場顛覆活動,透過違反《基本法》的手段,嚴重破壞特區政府施政。參與者不一定清楚,組織者卻早有預謀,而且是一個預先公開的陽謀。

相信阿爺已經為後立法會選舉作好準備,萬一出現顛覆派而不是傳統反對派佔據立法會的時候,會如何應對這個亂局,《國安法》就是止亂的利劍。

盧永雄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就是非法手段 – 盧永雄

戴耀廷策劃的「35+計劃」,要透過立法會否決預算案攬炒香港,是一個有意識的顛覆政府運動。

有人問我香港的選舉制度雖無初選安排,但初選看來並不違法。先不討論初選開支如何計算的問題,針對戴耀廷整個「35+計劃」的核心構想,是要捆綁超過35個激進議員,一齊不問情由否決預算案,以此觸發特區和中央政府的一系列的回應行動,逼中央「非常血腥的」鎮壓香港(戴耀廷的原話)。而這次初選,目的就是把不夠激進的傳統泛民篩走。

初選是「強逼激進化」過程的第一步,與去年的反修例運動,強逼傳統泛民齊上齊落,不能與暴力割席的手法一樣,主要透過兩個方法達到目的:

第一是論壇圍剿。在反對派搞的初選論壇上,傳統泛民被激進的本土派圍攻。以上月28日的九龍東論壇為例,民主黨主席胡志偉便被大量激進派質問為何沒有簽署「攬炒聲明」。胡志偉一度回應說不能夠所有民生法案都要否決,但最終還表明民主黨會否決預算案,又話「簽署聲明與否並不重要」。這是把原來較理性地自主行事的泛民議員,強逼其轉化成集體行動的激進議員。傳統泛民被逼在論壇上表態,將來就可以用這些「承諾」,作為綑綁他們集體否決預算案的理據。

第二是有利激進派的投票方式。這次的反對派初選,有59.2萬多人在網上投票,只有2.1萬是實體投票。去年的區議會選舉,有294萬名選民投了票,當中有165萬投票給反對派。這次初選只有61萬人投票,只佔去年投給反對派的人數的37.1%。在反對派初選中,網上投票的佔96.6%,在網上投票的是年青人居多,所以可以肯定這次反對派初選,年青人佔了主導,這就令到激進反對派大佔優勢,傳統泛民被投票的設計逼出圈外。

從個別選區的結果,也看到這個狀況,以九西選區為例,民協的何啟明在網上得票排第5,得6900票,而本土派馮達浚,得到7400票,領先何啟明500票,但加入九西僅5100票的實體票之後,何啟明得票反超馮達浚。由此可見,實體投票和網上投票的選民取向有很大的歧異。真實的選舉是實體投票,怎能夠以一個96.6%是網上投票的初選結果,來決定實體投票的參選人呢?

其實,隨機抽樣調查反對派選民,遠比網上投票為主的所謂初選公平。而初選放大了年青人的票數,將傳統泛民踢出局,可見初選是整個「35+計劃」的主要部分,就是要篩走、打殘傳統泛民,不讓他們參與來屆的立法會選舉。而傳統泛民政黨蠢就蠢在願意參加這個旨在踢他們出局的遊戲。

另外,也有人提到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2條顛覆罪有兩個條件,一是以暴力或非法手段,二是嚴重干擾、阻撓和破壞特區施政,戴耀廷的「35+計劃」是否用「非法手段」進行?

我昨天已經談到整個顛覆行動是要推翻香港制度,違反《基本法》總則。反對派議員不問情由地否決預算案,亦違反了《基本法》73條(2)賦予立法會審批法案的權力,這條文並無授權立法會借審批預算案程序去癱瘓、推翻政府。

還有一個問題是,反對派借立法會審批程序脅逼特區政府及中央,還事先聲明,要逼到中央「作出非常血腥的鎮壓」。這種行為本身已涉嫌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其性質與郭榮鏗做立法會內會主持人,開了大半年,都在有意阻撓選不出主席一樣。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一條普通法罪行,其中一個典型案例是R v Dytham (1979) 1 QB 723。案中英國警員Dytham駕車巡邏時,經過一間夜總會,夜總會傳來尖叫聲,之後見到一名男子在門外被一班人拳打腳踢。當時Dytham 已接近下班,他選擇駕車不顧而去,最後被毆打的男子傷重不治,Dytham終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主審法官Lord Widgery CJ 指一個公職人員有義務履行他的責任。

這罪行包括幾個元素,第一是涉案人是公職人員; 第二是他有意識地作出不當行為,或不執行職務或不作為;第三是其不當行為傷害到公眾,去到公眾對公職人員不信任的程度。受薪的公職人員責任尤重。

雖然戴耀廷經常口口聲聲說《基本法》賦予立法會是否決預算案的權力,但是稍為用正常心智思考,都知道《基本法》沒有可能會賦予議員權力借否決預算案去推翻政府,激發中央政府血腥鎮壓香港。

如果立法會議員有組織進行「35+計劃」,以為可以鑽到《基本法》的空子,否定預算案,顛覆政府的話,本身就是公職人員嚴重失當罪行。他們濫用權力,做出傷害公眾的事情。

《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很明顯是有意針對改變香港制度的行為,而戴耀廷等人經常說他們的行為合法,和今年7.1時,有示威者帶著寫有港獨標語的旗幟,但在標語旁邊用小到針眼的文字加上「不要」兩字,以為可以脫罪的小學雞的行為,沒有分別。有清晰意圖濫用權力去推翻政府,相信難逃國安法的法網。

盧永雄

為何硬要逼到中央血腥鎮壓香港? – 盧永雄

戴耀廷的「攬炒十步」顛覆大計,實在有太多正常人無法解釋的地方。整個「攬炒十步」的部署,環環緊扣,透過否決預算案,逼政府解散立法會,然後製造連場混亂,逼中央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激發更多市民上街,到第九步令到「香港街頭抗爭更激烈,鎮壓非常血腥」,第十步就是西方對中共實行政治經濟制裁。

戴耀廷理想中的第十步結局是這樣的:「我們已攬著中共一起跳出懸崖,之後會發生什麼事,我已寫不下去了,因已超出香港界線。國際社會怎樣對付中共,制裁對中共及中國社會的震撼有多大,是現在所不能預見的。」

有不少人支持戴耀廷,但只有很少人會詳細看他的「攬炒十步」究竟想做什麼。他這陽謀是要逼中央用「非常血腥的方法鎮壓香港,要香港人攬著中共一起跳出懸崖」。

這樣問題便來了,一般人投票給反對派議員,除了傳統心態想監察政府之外,具體針對的不外乎兩個方向,第一是不滿現時特區政府的施政,第二是爭取民主自由。但是,究竟有幾多人在投票時知道設計「35+」主事者,是想逼使中央血腥鎮壓香港,逼香港人與中共攬著跳落懸崖呢?這種「攬住死」的自殺式政治訴求,在世界各地極為少見。作出行動通常是想爭取具體目標,但赤裸裸地表述「攬住死」的結局,極其罕見。

我一直對戴耀廷推動抗爭運動和現時的攬炒陽謀,抱有疑惑,究竟他的動機是單純地爭取民主自由,還是別有所圖呢?提出這個逼令中共血腥鎮壓香港的藍圖,合理推想,有兩種心態。

第一是巨嬰心態。在2013年,戴耀廷提出要發起佔中運動,我當時覺得他是照抄美國佔領華爾街運動,只是一個空想主義者。那時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然後一人一票普選特首,這也是《基本法》提到的特首普選方式。而戴耀廷等人要提出「真普選」,對任何有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普選特首方案,皆不接受。

那些年我出席一個典禮,碰巧旁邊坐著一個歐洲大國的總領事,閒著無事,大家談起香港的民主發展。總領事對香港的反對派堅持要求純粹的特首普選,感到詫異。他認為最佳的方法是先接受有條件的普選,然後再行爭取。

我與這個西方外交官的看法相當接近,覺得爭取民主與打麻將一樣,「有食唔食,罪大惡極」。從民主派的角度,政府提出有提名委員會的普選,應該先行接受,法案通過之後,又可以馬上上街遊行,爭取沒有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普選,根本不用做「有或無」的選擇,可以食完再爭。

我當時覺得這是一種巨嬰心態,與嬰兒一樣,只會說我要我要,只考慮自己,不考慮別人。雖然幼稚,但動機純粹。事實上,整場佔中運動,又話愛,又話和平,又的確似巨嬰行為。

第二是毀滅心態。黑社會不會在自己地頭生事搗亂,只會到別人的家園爭地盤,因為誰都不想打爛自己的家園。政客也是一樣,對於自己的土地有深厚感情。戴耀廷卻把香港當成別人家園那樣,作出毀滅式、攬住死的襲擊,對自己家園毫無感情,也不怕年青人流血,有著很濃厚的受外部勢力操控的味道。

換個角度,如果是美國或台灣策動這些鬥爭,就很容易明白了,她們當然不想香港發展民主,只想香港與大陸持續鬥爭,鬥得越爛,她們的得益越大。若香港真是實現了民主,那怕只是有限度的普選特首,香港人與中央和解,最不開心的,一定是台灣和美國。這就令人高度懷疑大力推動攬炒的人,究竟是民主主義者,抑或是賣國者?去年的反修例,發展成大量的「裝修」、「私了」,極其暴力,更令我覺得這場運動並不單純,發動人貎似巨嬰,實有深謀。

我呼籲任何愛香港的人,特別是傳統泛民,不要加入這場逼使中央血腥鎮壓香港的陰謀當中,不要為了爭取激進年青人的選票,便出賣了自己的良知,把年青人送上血腥的死路。問題不是35+,而是透過35+做什麼,若想透過35+去顛覆中央,你們真是覺得可以鬥贏共產黨嗎?你要割人喉嚨,還能期望對方攬你鍚你嗎?

盧永雄

一場意圖推翻政府的顛覆活動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就是非法手段

為何硬要逼到中央血腥鎮壓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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